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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复制计算机淫秽软盘案

当前,利用高科技手段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案件不断出现,本案被告人阚X利用计算机复制淫秽软盘出售牟利,是其中的一例。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普遍购置了计算机,有不少家庭也购置了计算机作为青少年学习的工具。因此,这种犯罪影响面广,社会危害大,为了净化社会风气,保持良好的社会环境,对这类犯罪分子必须给予有力的打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阚X的行为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罪没有异议,但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也无司法解释可以遵循,只能根据具体案情加以认定。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阚X为了牟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公然在电脑报纸上刊登广告,吸引本市和外地客户复制计算机淫秽软盘和查禁软盘,社会危害面广;案发后,单从被告人家中收缴淫秽软盘101张,查禁软盘41张,数量较大,据此认定其犯罪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我们认为南开区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附带指出:《决定》第七条规定:“淫秽物品和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所得以及属于本人所有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本案被告人阚X复制淫秽软盘的计算机和复制淫秽软盘出售的违法所得,应在没收之列,而判决中未能体现,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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