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律师 more

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邹小强

手机:13607908835

电话:0790-6450605

传真:0790-6450611

网址: www.xinyulaw.com

邮箱:zoulvshijx@163.com

邮编:338000

律所: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政法大院后侧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more
服务项目 more

我们根据中国《律师法》第25条的规定,主要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1、公司/个人法律顾问; 

2、公司/个人投资项目代理; 

3、公司设立、改制、并购重组、破产与清算;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上市配股等证券业务; 

5、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代理; 

6、国际/国内仲...

民事案件 目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民事案件
交通事故财产保全诉讼问题解析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诉前保全需要的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要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法院提出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申请诉前保全要防止保全错误,因为如果保全错误的话,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为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在肇事司机是车主、或者肇事司机属于职务行为或者有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一般车主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但是,如果肇事司机不是车主、司机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也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车主一般是不负民事赔偿责任的。而事故车辆属于车主所有,如果保全事故车辆,给车主造成损失的申请人需要赔偿。

  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需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之内提起诉讼,到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上一篇: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指南分享
下一篇:浅议交通事故诉讼期限  

版权所有©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邹小强  手机:13607908835  电话:0790-6450605  传真:0790-6450611

邮箱:zoulvshijx@163.com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政法大院后侧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江西华邦LOGO白色.png  备案号:赣ICP备16011306号-1


手网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