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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受百色市某糖业公司的指派到卢某所在的百色市右江区某乡驮安村片区运输甘蔗,因道路路面塌陷致使运输甘蔗的车辆翻到山沟,造成梁某(卢某的丈夫)当场死亡。卢某要求侵害人赔偿各项损失共108751元。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被告某保公司在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卢某50000元,余下58751元由被告李某赔偿,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卢某是死者的妻子。被告百色市某糖业公司是在百色市某生产经营糖业的一家企业,为了确保糖业生产所需的原料蔗的来源,其大力发动农户种植甘蔗,并出资修建运输甘蔗的道路。原告所在的村屯也是糖业公司发动种植甘蔗的对象,并在该村屯修了一条运输甘蔗的道路。2010年12月16日,被告李某驾驶货车到百色市右江区某乡运输甘蔗,在不同地点装甘蔗过程中,车辆经过某村那桃屯路段时发生翻车事故,致使坐在副驾驶室内的梁某(装卸工)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卢某认为被告糖业公司作为运输甘蔗道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义务和责任维修及管理该公路。现公路路面塌陷致使车辆翻到山沟,并且该公司没有尽到维修及管理该公路的责任,以及司机李某没有尽到安全驾驶车辆的义务导致翻车,造成受害人梁某当场死亡,其都存在过错。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于2010年12月13日在被告某保公司投了机动车强制保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该乘客座位的保金额为50000元。
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而发生翻车事故,无法将受害者梁某(装卸工)安全运到目的地,同时事故发生后,亦没有任何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引起翻车事故的原因不明。因此,被告李某作为实际使用车辆的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车在被告某保公司投了保,所以保公司应履行协议责任险范围内的赔偿。对于另一被告糖业公司,由于引起道路路面塌陷边坡塌方的原因很多,如公路质量问题、司机操作不当或刹车不灵、车辆冲出路面引起边坡塌方的、有载重车辆开得靠边引起的边坡塌方等等,而本案翻车事故不明,无法证实被告某糖业公司与翻车事故有因果关系,同时被告某糖业公司与李某签订有《甘蔗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故原告卢某要求某糖业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后法院判决由被告某保公司赔偿原告卢某50000元,其余58751元由被告卢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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