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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性说明

正当防卫的时间性即对不法侵害在什么时候、什么阶段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无论是新旧刑法,都采用了“正在进行”这一表述方式。但是对它存有不同理解,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偏差。目前被大多学者所普遍认同的观点是犯罪行为已经开始或者说正在进行、继续当中。如果不对各类犯罪的构成、特点进一步加以区分,势必会对正当防卫造成新的局限。

我们知道犯罪行为有预备、实施、既未遂等阶段,而我们所忽略的正是犯罪行为*脆弱的犯罪预备阶段。在刑法中,犯罪预备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所以我认为对于犯罪预备阶段中的不法侵害或不法分子也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通常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预备犯进行刑事处罚是十分罕见的,即使处罚,也是那些重罪的预备行为。因此如果能将犯罪预备阶段也纳入正当防卫的范围,那无疑会在加强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有不可估量的的积极作用。

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案例,大致是在一个极偶然的情况下,张某获知李某正在组织策划一起抢劫行动,并准备召集其他同伙,张某认为如果先报警可能会耽搁时间,便趁李某不备将其制服,为了有利于警方抓捕,便迫使李某改变了集合的时间、地点,然后报警将其一网打尽。在此,我们该如何为张某的行为定性呢?是见义勇为?还是学雷锋?我们为什么不能在法律上给其一个名正言顺的名字,那是“正当防卫”呢?!我们不能将正当防卫理解为只有在不法侵害要给我们造成危害结果时才可行使,或者说只有将不法侵害人打倒或击毙才是正当防卫,只要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或消除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某种威胁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相关问题后述)。所以适当扩大正当防卫的行使时间段能更有效地打击不法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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