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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限制

一、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在保护期内,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超过保护期,该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不再享有专有使用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具体规定为: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截至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至到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到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到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针对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限制,即对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使用作品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的限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合理使用。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使用他人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12种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须向其支付报酬。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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